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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系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作为旧社会的产物已经逐渐被时代淘汰,但是女方家人陪送嫁妆仍然是现代社会的人们举办婚礼时必有的一部分,那么嫁妆在夫妻离婚后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重庆离婚律师解释道:嫁妆如果是在婚姻登记前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在登记结婚后的嫁妆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郑男与谭女经人介绍于与2015年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结婚仪式,在办理结婚仪式时,谭家陪送了一部奇瑞QQ小汽车。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投,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16年4月开始分居。2016年5月初,谭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郑男离婚。在诉讼中,郑男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法院认定奇瑞QQ小汽车这夫妻共同财产。而谭女坚持认为该奇瑞QQ小汽车是她父母送给她个人的,所以应当是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方不能主张权利。法院审理认为,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因此该汽车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买,虽只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但因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所以该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
重庆离婚律师分析:嫁妆并不同于彩礼,嫁妆可以视为一种女方对男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要判断嫁妆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要以是否已经登记结婚为界点。同时要注意嫁妆在法律中的地位与现实中是否办了婚礼没有关联。
《婚姻法》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重庆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男女双方是在登记结婚后办理婚礼时,女方家人将汽车作为嫁妆,因此该嫁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的,并且基于常理来说,此时的嫁妆应当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所以该汽车作为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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