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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滚云

夫妻感情起诉离婚及后续抚养权分配问题

【案件】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4日经人介绍结婚。2002年2月19日生育长子刘xx,2005年8月27日生育次子刘xx,现均随原告生活。二人婚后感情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农历正月双方生气,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未果,起诉来院。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1月2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较好的婚姻基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正月被告和我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要求离婚,抚养两个孩子。
被告未提供答辩 。
【案件焦点】1、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长子刘xx、次子刘xx由谁抚养为宜。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评析】重庆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离家出走两年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婚生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被告现无固定住所,暂由原告抚养为宜。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长子刘xx、次子刘xx暂由原告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先予以调解,调解不过的再判决是否应当离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判处离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可以判给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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