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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律师:以和解为由撤诉是得到法律准许的

【案件】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遗产继承、分家析产、侵占财产纠纷一案,法院在审理当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重庆离婚律师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总结】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本案中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其请求撤诉是被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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