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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男女双方不互有继承关系

妻子去世后,老人为了有人能够照顾自己,便和儿子商量,将老人的姨表妹接过来一起生活,也能相互有个照应。老人去世后,姨表妹居然拿出了两人的结婚证,想继承老人的遗产,老人的儿子认为这是无效的婚姻,姨表妹便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遗产。重庆离婚律师指出夫妻之间的继承关系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的。
2003年2月,李明的母亲去世后,李明的父亲(以下简称李某)为解决买菜、做饭等日常生活问题,在征得李明同意后,把他的姨表妹张某从农村接进城里一起生活。2009年8月,李某因病去世。丧事办罢,张某拿出她和李某于去年5月领的结婚证,说她与李某是夫妻,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明认为,张某与李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缔结婚姻的。虽然他们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相互间也没有继承权,坚决不同意张某继承遗产。为此,张某将李明诉上法庭,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明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是同源外祖父母的姨表兄妹,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范畴之内,虽然他们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其二人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张某继承李某的遗产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不过,张某毕竟与李某共同生活了6年,她对李某的照顾是客观事实,于情于理,张某都应从经济上、精神上得到适当的补偿。据此,经法院调解,李明给付张某4万元后,张某撤回了起诉。
重庆离婚律师分析:基于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和人类基因遗传问题的考虑,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以及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但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庆婚姻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的旁系血亲计算规则,以自身为一代,李某与张某同源于外祖父母,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李某与张某的婚姻系无效婚姻,两人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存在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相互之间也无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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