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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怎么分

李某与张某多年婚姻以性格不合而结束,双方随后达成离婚协议,李某将房产登记到张某名下,由张某享有房子的所有权。但双方未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就此耽搁。随后李某向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给该房屋,法院支持李某的申请。

李某与妻子张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认识,认识后李某便向张某求婚,张某同意,便结了婚。结婚后张某怀孕后剩下一子,但好景不长,两人由于长时间的摩擦,不停的争吵,最后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在2012年6月23日,双方经过深思熟虑之后,达成了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由张某享有房子的所有权,而婚生子李小某,则由张某抚养。双方和平分手。
离婚协议制定之后,两人便找了时间去房管局办理了房产的变更手续,由张某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但更换后,两人始终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但在2015年3月李某想要诉讼离婚,并在离婚申请中表示要分割由张某享有的房产。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有达成离婚协议,但双方为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故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产生。虽然张某与李某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更改了房产变更手续,但因为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故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李某有权要求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谓离婚协议系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接触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
重庆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李某与张某虽然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但由于双方未及在婚姻登记机关及时办理离婚手续。而离婚协议必须在双方离婚时才能生效,在李某起诉至法院之时并未生效,所以李某还是有权要求分割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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