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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律师:离婚后,继父能否探望继子?

我们都知道父母离婚后,仍要对子女承担抚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并且有定时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继父母离婚后,是否对继子女有探望的权利呢?重庆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需要以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认定是否存在着父母子女关系,如果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当然有探望继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继父去探望抚养了七年的继子,却遭到孩子生母的百般阻挠。一怒之下,继父将生母告上了法庭。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探望权纠纷,依法判决原告郑某有权于每月第二个星期六和最后一个星期六探望被告李女士的孩子,李女士有义务予以协助。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李女士与前夫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与李女士共同生活。同年5月,郑某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郑某在外挣钱养家,李女士在家里带孩子、做家务。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郑某与李女士未生育子女。2014年10月,郑某与李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婚后财产进行了分割,李女士与其子共同生活,郑某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初期,郑某偶尔去看孩子,李女士未反对。后来,郑某去看孩子,李女士就以种种理由阻挠,拒绝郑某探望孩子,双方为此还发生过抓扯争执。2016年4月,郑某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探望孩子两次。被告李女士辩称,孩子并不是郑某亲生的,郑某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离婚后,李女士没有要求郑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李女士和孩子与郑某之间的夫妻和父子关系已经了断,因而郑某无权再探望孩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该条确立的探望权赋予了非直接抚养方与其子女沟通联系、言传身教的机会,既满足了子女对父爱或母爱的渴望,也满足了父母期望与其子女亲近、接触的愿望。根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探望权人既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也包括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本案原告郑某主张探望的子女虽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但是,郑某对孩子尽了7年的抚养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郑某当然享有对自己抚养的继子女的探望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重庆离婚律师提示:父母子女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还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养父母和子女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如果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则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若未形成抚养关系,则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重庆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郑某对孩子尽了多年的抚养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可以认定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即使郑某与李女士离婚,郑某和孩子也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基于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郑某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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