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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时放弃婚检,结婚后查出疾病

男女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时候,需要进行婚前体检,以防患有一些疾病,会对婚后的生活造成影响,但是新的《婚姻法》没有将婚前体检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因此男女双方也可以自愿放弃婚前体检。重庆婚姻律师指出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婚前体检,在婚后查出患有疾病的,责任不能归属于婚姻登记机关。

小丽与小健来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表示自愿结为夫妻,至于婚检事项,两人在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书面表示“本人放弃婚检”。区民政局在审查了户籍证明及身份证等证件并询问相关事项后,认为两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遂颁发了结婚证。两人登记结婚后,领取了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并于当日至指定婚检单位进行体检,后小健被确诊为“睾丸恶性肿瘤”。于是,小丽一纸诉状将区民政局推向了被告席。审理中,原告小丽认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提出过婚前检查的要求,但是被告工作人员却说可以先登记结婚后进行检查,由此导致两人在婚姻登记后才发现小健患有“睾丸恶性肿瘤”。小丽认为,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错误指导,造成了其精神上巨大的痛苦和伤害,故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婚姻登记行为。而被告区民政局却认为,其为小丽与小健办理结婚登记时,两人均在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书面表示放弃婚前检查事项,该表示系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故自己作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小丽与小健在“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书面表示“本人放弃婚检”,该放弃表示是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体现,且婚前检查非结婚登记的法定前置条件,法律并无结婚登记须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故原告小丽认为被告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倒置的异议不能成立。民政局受理小和小健的结婚申请后,审核了两人递交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当场准予结婚登记。该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持。法院因此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

重庆离婚律师提醒:婚前检查,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进行各项常规体格检查以及生殖器的检查,以便及时地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姻法对婚前检查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重大的意义。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庆离婚律师指出:婚前检查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因此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可以放弃婚前检查,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核材料,没有发现问题的,可以准予登记结婚。像本案中婚后的体检才查出有男方患有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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