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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由男方每月付抚养费,女方再婚则还需给吗?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定时给予抚养费,因为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由抚养的义务,但是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再婚了,并且新的配偶有抚养能力,那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还要继续给付抚养费?重庆离婚律师认为这应当从案情的具体情况来看,可以继续给付或者相应地减少抚养费。

李先生与张女士在2014年11月协议离婚,其中约定男方离婚之日起每月15日之前付生活费1800元,至男方逝世为止,超出十五日内不支付女方起诉法院的费用由男方支付。2016年9月,张女士与赵先生再婚。2017年4月,李先生和张女士再次打起官司,李先生认为张女士已再婚,应由其现任丈夫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当时签订离婚协议系因张女士经常到其工作单位无理取闹,无奈签订了离婚协议,请求对原离婚协议及判决中约定给付的生活费调整为0元。张女士则认为:原离婚协议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有效,并要求原告按月支付生活1800元,协议明确约定支付至李先生去世为止。自己与李先生结婚后,长期照顾李先生卧病在床的母亲,照顾子女,离婚因原告李先生所致,所以应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本案涉及的离婚协议内容来看,张女士获得了全部房屋,且李先生仍要支付其生活费每月1800元,侧面说明了该生活费在一定程度具有补偿性质,截至2017年4月,张女士从离婚后应获得生活费52200元,说明张女士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被告张女士已再婚,现任配偶对其有抚养的义务,不应再由前夫支付抚养费,如仍由前夫支付抚养费,对原告李先生不公平。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重庆离婚纠纷律师提示:夫妻离婚后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也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而重新约定。同时离婚协议中要对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以及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帮助。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重庆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由张女士获得全部房产,并且李先生给付抚养费,在张女士再婚后另一方也有抚养能力,从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人道主义的角度上看,李先生可以不用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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