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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

父母离婚后,孩子自然是最大的受害方。离婚后,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子女由父母一方抚养的,另一方仍有抚养的义务,同时也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重庆离婚律师表示不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探望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特定的原因不能将其剥夺。

蔡先生与前妻汤女士于去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判归汤女士抚养,蔡先生可定期探视。可就因探视孩子,双方亲友发生了纠纷,蔡先生希望探视孩子却被拒绝,想看孩子成了蔡先生的一块心病。想念孩子却不得见,无奈之下,蔡先生向镜湖区法院申请执行。法官经过几番电话联系,汤女士终于同意探视孩子,确定周日下午三点在汤女士家楼下见面。当日下午,执行法官准时陪同蔡先生一起到了汤女士家楼下。孩子由外婆抱下楼。由于长时间未见到爸爸,孩子刚见到爸爸时还很怯生,一个劲往外婆怀里躲。蔡先生将孩子拥进怀里,在脸上亲个不停,不停地对孩子说,爸爸真的好想你。过了一会儿,父子就亲昵起来。温馨的探视活动持续了半个多小时。蔡先生说,看到朝思暮想的孩子过得好,自己心里就踏实了。对法官放弃休息时间陪同自己来看孩子,十分感激。面对着双方仍为上次的争执而互相指责,执行法官劝导双方要心平气和面对分歧,多为孩子成长考虑,遇事多沟通协商,不要在孩子面前吵闹,以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

重庆离婚纠纷律师提示:探望权包括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亲或母亲一方,与子女的探望、联系、短期共同生活等,实际当中因为父母离婚产生的纠纷而限制甚至拒绝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不合法的,这对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也有很大的损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重庆婚姻律师表示:父母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子女,血缘上的关系是不会因为婚姻的解除而解除的。父亲或者母亲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可以行使探望权,孩子只有在父母的共同关怀下才能健康成长,这是婚姻法对子女利益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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