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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前夫仍要赔偿

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才发现前夫在婚内就和第三者生了一对子女,一气之下将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已经离婚后才知道婚内出轨的事实,无过错的一方是否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重庆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仍可以主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其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1999年,小丽与阿满(化名)喜结连理,结婚4年后生下“小棉袄”莹莹。不幸的是,莹莹在10岁时被查出患了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甲状腺功能低下。夫妻二人为孩子治疗的同时,也筹划生二孩,小丽随后再次怀孕。然而,在怀孕5个月时,小丽因意外流产。流产之后,夫妻二人经常吵架,最终小丽提出离婚,两人于2015年10月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4月,阿满与小云(化名)登记结婚。离婚后,小丽发现阿满竟然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就与小云分别在2013年和2015年生育一女一子。小丽认为,阿满的恶意欺骗以及对婚姻的不忠行为,破坏了她与阿满的夫妻关系,拆散了原本和睦的家庭,还伤害了无辜的女儿,更败坏了社会风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对于此事,阿满承认他与小云的儿子在2015年10月出生,但对于2013年8月出生的女儿,他一直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后经法院查证,该女孩确实是阿满与小云的女儿。对此,阿满认为,他与小云生育儿子的事实是在他与小丽离婚后才发生的,因此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一说。在法庭上,阿满表示,他与小丽离婚时已经将当时全部家庭财产分给了小丽,这已经是给予对方的最大补偿。而离婚后,小丽还另案提起财产纠纷诉讼,是对自己的报复行为,不能因为她的任性让已经失业且需抚养生病女儿的他陷入困境。此外,因小丽流产后无法再生育,看在夫妻多年的分上,他已经补偿了2.2万元给小丽。日前,该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阿满在与小丽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生儿育女,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法定义务,影响到家庭的稳定与和睦,破坏夫妻感情,导致二人的婚姻关系破裂。阿满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其行为对小丽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阿满赔偿小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重庆离婚律师提示:我国婚姻法中确定了一夫一妻的原则,并且要求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都不得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庆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阿满在与小丽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生儿育女,很明显是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虽然阿满和小丽离婚时已经将当时全部的家庭财产分给了小丽,但仍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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